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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通过法律能消除歧视?NO! 只会催生出更多问题
By 禅心云起 | 私产经济学与伦理学  
OP 07/09/2016

我们的世界越来越被政治正确所占据。2016年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在费雪诉德州大学一案中以4:3维护AA平权法案(注:上世纪60年代美国致力于建设“伟大社会”,总统约翰逊颁布平权法案,以政府力量帮助弱势人群,并陆续推出一系列干预市场的政府管制),支持大学按种族比例招生。人们担忧,新一轮平权主义浪潮会席卷社会其他重要领域,比如就业部门。这个判决,引起美国亚裔的强烈反弹,认为这对普遍学习优异、工作勤奋的亚裔来讲,是一种逆向歧视。

 

以平等、“人权”这些高尚名义反对歧视,为什么一旦落实为指令性的政策或法令,反而引起纷争不断?本文将证明,现实生活中,歧视(Discrimination)无所不在。我们企图根绝一切“歧视”,甚至不惜运用强制手段的想法是错误的。

 

市场当中的歧视机制

 

从一般含义来讲,歧视指的是区别对待和选择——一个人因喜欢而选择一样东西,因厌恶而放弃另一样东西。由此看来,只要每个人处在行动当中,行动必然是个体偏好的体现,则我们无时无刻不在面对选择、运用歧视。比如说,欧洲人早餐选择喝牛奶、不喝豆浆,而华人早餐选择喝豆浆、不喝牛奶。在人际交往中,我们选择与正直诚实的人做生意,而对负债累累、赖账不还的人敬而远之。歧视根植于普遍的人性当中,可以说,没有居于自己人身及财产权上的歧视,整个人类生活都将不可能。

 

歧视作为一种行动的选择机制,在市场中是极为普遍的现象。张五常著名的《卖桔者言》,开篇即以他本人亲身的实验 ,讲解看似高深的价格歧视。桔子叫价的不断变化,就是预测和区分不同时段不同人对桔子的评值,通过差别对待,借以改变定价,从而赚取尽可能多的收入。当然,对价格歧视最引人入胜的讨论,莫过于米塞斯《人的行动》以下段落:

 

价格歧视最普通的事例是医生的收费。假设一位医生每周可看80次病,每次收费3元;所看的病人有30人,他每周的收入是240元。假使他差别收费,对那最富的10个病人每次收费不是3元而是4元。他们就从每周看病50次减到40次。这位医生就剩下10次看病的时间,于是把这10次的时间减价收费2元,于是有些花不起3元看一次病的病人也就可以来看病了。这时,这位医生每周的收入是270元。[…]

 

在上举的例子中,那10位最富的病人是受到损失的,他们向来只付3元看一次病,现在要付4元。但是因歧视价格而得利的,不只是这位医生;那些付2元看一次病的病人也得到利益。诚然,他们必须放弃其它的满足来支付这笔看病费。但是,他们对那放弃的其它的满足之评値低于医生看病给他们的满足。他们得到的满足程度是增加了。

 

米塞斯所举医生价格歧视的例子,在当今世界,被印度亚拉文(Aravind)眼科医院发扬光大。亚拉文自创办以来,就采取对富人和穷人区别对待的歧视政策:

 

首先是收费歧视,对富人收高价,对穷人免费。该院创立之初只有11张床位,其中有6张留给免费患者。如今,亚拉文向超过50%的门诊病人、70%的手术病人提供免费眼科护理服务。其次是待遇歧视,虽然亚拉文所有医生在免费和付费用户间定期轮岗,以保证手术质量基本同等,但付费用户可选择更精密手术,术后康复期更短,在住宿和护理上享受更好条件,比如带空调的单间。而穷人则被安置在设施极为简陋的集体宿舍,一间屋子可同住30名患者,地上只铺一块垫子,餐饮、护理皆由患者家属自行解决。当然,对免费用户来说,能接受治疗重获光明,才是最重要的。

 

米塞斯以下断言,被市场实践所反复演示和证实:

 

为着充份理解价格歧视,最好是记住:在分工的秩序下,在那些极想得到相同产品的人们当中的竞争,并不必然损害各个竞争者的地位。[…]同样地,价格歧视有时也会使一个歧视价格不存在时不能得到满足的需要得到满足。

 

歧视在金融行业中运用最为广泛。信贷银行业努力发展区分不同客户信用风险的金融技术,形成了像标准普尔、穆迪这样的外部评级,以及银行内部的客户信用评级。各家商业银行普遍以客户信用等级为最主要的依据之一,为不同客户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

 

保险公司,也是成功运用歧视的典型。霍普在《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一书中,探讨了保险公司如何通过歧视来不断改善服务、提质降价:

 

我的保险供应商,想把像我这样成天坐着办公的人,与职业橄榄球运动员就伤害风险进行统筹。在这种情况下,不难预测最终我恒为输家:在职业橄榄球运动员身上会有大量不测,在我身上却难以发生,但我的保费,却不得不覆盖对方明显更高的风险。[…]

 

保险市场上的竞争导致把人们分类到内在同质亚组别的逾趋精密化。组别及亚组别根据实际的组别风险受到差别对待,对全部组别的保费于是就会体现那个组别真实的保险风险,而平均价格会因竞争而趋于下降。

 

对社会群体的歧视

 

首先,要进行概念的定义和区分。

 

认识到歧视具有普遍性,且在市场当中得到广泛运用,但我们在日常生活里谈论歧视时,可能更多情况下指的是群体歧视,也即在人际交往或交易中,人们往往以一个人所属种族、肤色、性别、年龄、地域等为标识予以区别对待。

 

只要不违背自愿和非强制性原则,涉及到的只是对个人自己财产的处理,我们可将这样的群体歧视,与前述作为市场机制的歧视,并称为自然歧视。与自然歧视相对的,是在歧视中运用物理暴力或以暴力威胁为后盾,我们可称之为暴力歧视。而暴力歧视的政府制序化,我们进一步将其定义为制度歧视。

 

自然意义上的群体歧视,有的建立在行业性质上,比如从事繁重体力劳作的采矿业,由于女性有体力条件的局限,在这一行当中生产力肯定不如男子,因此采矿业对妇女自然存在性别歧视;有的出自于成见,如传统寿司行业对女性从业者的歧视,一般而言,看不出制作寿司对心细手巧的女性有何不适之处,想来更多是封建长子继承制遗留下来的观念问题;还有一些歧视,是因存在甄别成本,比如福建宁德地方的钢贸行业因过度信贷导致群体信用风险爆发,上海金融界对福建居民采取的地域歧视。

 

假如并非全部的话,某些自然歧视,确实会损害到具体群体成员的利益。那么对于这些自然歧视,非得需要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去消除吗?

 

答案显然不是。因为市场本身有消除歧视的机制。就寿司行业而言,由于传统上男性职人对女性的歧视,女子起初进入这一行业中,肯定要承受较低的薪酬水平和待遇。这固然造成她们需要付出更多努力。但考虑到,她们目前的低薪酬,会给那些敢于接受她们的店主,带来超额的市场利润。这样,那些感觉有利可图的店家,就会逐渐尝试接受女性,从而提高女性待遇和薪酬水平。假以时日,只要女性确实能证明自己的料理水平不输男性,带来同样甚至更高的消费者满意度,寿司行业对于女性的歧视,也就自然而然地消除。

 

可见,自然歧视并非一成不变。同样的去歧视过程,体现在上世纪新移民的美国犹太裔、亚裔。由于语言、文化、财富方面的差距,大部分本地雇主起初低估了他们的工作能力,因而尊重程度自然较低,但到了现代,美国犹太裔、亚裔的平均收入水平,由于自身天赋和辛苦努力,已经大在高于美国社会的平均水平,受尊重的程度自然提高。

 

再举金融业的例子,目前上海各家银行对福建人的地域歧视,是用群体的“普遍性”来揣测具体个人的情况,这固然省时省力,但也要承受组别归错引起的利润丧失。如果某家金融机构,通过更高成本-效益比的甄别技术,进一步判断出某个福建人其实不是闽北宁德人,而是更讲信用的闽南人;或某人虽来自宁德地方,但他长期以来信用卓著,不属于那些赖账的宁德人。那么这家机构,也就会赚取超额的市场利润,在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

 

对自然歧视的反对

 

正如前述,歧视只要基于个人财产权,要么是自由市场的一项有益的制度安排,要么是虽然不利于某些人,但可以容忍且能不断通其自身努力而改善。我们原则上应该反对暴力歧视和制度歧视,而殊少理由反对自然歧视。

 

然而,不少人基于其平等主义的主张,企图采用“积极手段”消除自然意义上的群体歧视,这在美国酿成一场声势浩大的平权运动。平权主义者基于两种理由:一是道德伦理上不公平,即便通过市场机制也能最终消除歧视,但歧视一刻不能容忍,现在,此刻,我们必须消除歧视!第二种是从经济效率上,他们主张,歧视限制人的潜能的充分发挥,使他对社会做所贡献低于应有的水平,从而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

 

笔者在过往文章中反复指出,从道德伦理上讲,应以人人可辩识的客观物理边界,而不应以随意的主观精神要素,来划分法与非法的界限。比歧视更加不可接受的,是对私产权利赤裸裸的侵犯。纳粹的种族歧视之所以令人深恶痛绝,更主要在于其手段,是凭借侵犯人身及私有财产权,比如著名的“水晶之夜”对犹太人商店的暴力侵犯,还有纳粹集中营的残酷肉体消灭。但如果,一位雇主不愿雇佣犹太人,尚不构成对任何犹太人任何权利的侵犯。

 

强行消除歧视的可能经济后果,可以概括如下:

 

1)破坏市场的制度安排,只会让更多人利益受损。

 

比如通过物价法令消除医疗歧视定价,这反可能使穷人享受不到通过市场歧视机制由富人自愿补贴的基本医疗服务。再比如,保险法令以反歧视为名,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开展艾滋病或基因检测,这种限制保险业进一步精细化和改进服务的措施,意味着每个投保人必须与其他高风险组别的人员一起统筹风险,从而承担更高额的保费。

 

对经济弱势群体购房进行补贴,可追溯至1977年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这部法规强令银行向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社区提供住房贷款,以及1978年《平等信贷机会法》,这部法规要求金融机构不能因借款人种族、肤色、年龄、性别等有任何信贷歧视。这些法令迫使银行放弃原有风控机制,被迫发放劣质贷款,从而成为酿成美国2007年金融危机的终极推手。

 

2)恶化受歧视者的处境。

 

《最低工资法》起到保护工人的作用吗?没有,这样的法令只会让雇主减少雇佣工人,损害社会当中低技能者的利益。女性用工的各种特殊保护、同工同酬法令,真起到维护女性的作用吗?显然也没有,这些法令只会增加女性用工成本,导致女性在就业市场上更加不易得到雇佣。

 

3)用一种歧视替代另一种歧视。

 

为避免情况2,强行规定某类群体(女性、黑人)入学或雇佣比例。但这样做会导致两种更加恶劣的反向制度歧视和经济无效率:一是对雇主的反向制度歧视,雇主被迫承担更高用人成本,推动整个社会出现不愿自主创业或雇佣的趋势,也就是说,想做老板的人变少,对劳动力的竞争减少,就业水平下降,工资薪酬下降。另一种是对其他群体的反向制度歧视,比如某个群体的照顾,使其他群体感觉到自己再努力也无用,结果限制了这些人潜能的发挥。

 

4)不仅无法消除原有歧视,而且使之固化,令社会陷入永久冲突。

 

强制规定入学或雇佣比例,甚至规定同工同酬,只会导致某些群体付出较少努力和贡献,也能获得更好机会和较高收入,这必然会使他们更倾向于好吃懒做、不思进取。在这种情况下,歧视不仅不会有任何改变,而且只会变本加厉。因为给了你这么多机会,你的表现还是差强人意,况且这些机会,被理解作是以牺牲其他群体的机会为代价的。于是,社会各个群体之间出现无休止的歧视和冲突。

 

以上证明,《平权法案》的历史意义实际上被过分吹嘘。要明白:永远值得我们警惕的,不是自然歧视,而是政府主导的暴力歧视和制度歧视。现在不少所谓反歧视的法律,不仅根本无法消除自然歧视,而且还刺激和加剧了后两类歧视,并成为大政府扩权的借口和手段,各国皆然。对于这样的现象及恶果,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一定要慎思明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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